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賤妻妾子女 宗親緦麻以上·外姓小功以上親賤妾子女, 竝從良, 無贖身·立役。親功臣賤妾子女同。 ○ 倡001
校勘註 001 ‘倡’: 《大典通編》 ‘娼’.닫기
妓·女醫·家畜者所生外, 勿許爲良。
大小員人同。002
校勘註 002 《大典通編》 註.닫기
校勘 001
‘倡’: 《大典通編》 ‘娼’.
校勘 002
《大典通編》 註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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○ 大小員人文武官·生員·進士·錄事·有蔭子孫及無嫡子孫者之妾子孫承重者。 娶公·私婢爲妻妾者之子女, 其父告掌隷院, 覈實錄案無父, 則嫡母, 無嫡母, 則同生, 無同生, 則祖父母告。 ○ 自己婢·妻婢所生外, 皆贖身以無病年歲相當者贖。 本主若不聽, 則001
校勘註 001 ‘則’: [만력], [국낙] ‘者’.닫기
告官。002
校勘註 002 《大典通編》 註.닫기
鄕吏·驛吏·鹽干·牧子等嫁自己婢所生, 於父役處定役, 不通仕路。, 移文兵曹, 屬補充隊。 年滿十六不告者, 告狀後過三年不受立案者, 付案後不立役者, 許人陳告, 還賤。女無役。 ○ 告者, 依陳告奴婢例論賞。 ○ 有服親, 毋得陳告。 ○ 他人奴婢, 則贖身後補充隊錄案立役者·已曾去官者, 勿許陳告。
校勘 001
‘則’: [만력], [국낙] ‘者’.
校勘 002
《大典通編》 註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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