경국대전經國大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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囚禁 杖以上, 囚禁。 文·武官及內侍府·士族婦女·僧人, 啓聞囚禁。如司饔院·掖庭署之類, 一應入番者同。犯死罪者, 先囚後啓。僧人犯殺·盜·淫·傷人者同。 ○ 或有搜索寺刹事, 啓聞。○ 死罪, 枷·杻·鎖足。 流以下, 枷·杻。 杖, 枷。○ 議親·功臣及堂上官·士族婦女犯死罪, 鎖項。 堂下官·庶人婦女, 鎖項·足。 杖, 則鎖項。 關係宗社者, 不在此限。○ 凡捉拿押行之時, 鎖項。 堂上官·士族婦女, 犯死罪外否。○ 凡不囚者, 公緘推問。 七品以下官及僧人, 直推。士族婦女, 凡詞訟許子·孫·壻·姪·奴婢中代之。○僧人訟自己事及獨子僧人訟父母事外, 勿聽理。001
校勘註 001 《大典通編》 大註.닫기
○ 年七十以上·十五以下, 非强盜·殺人, 則勿囚。 犯盜者, 免刺。○ 違避公事者, 囚家僮, 毋過三人, 過三002
校勘註 002 ‘三’: [규1298], 《大典通編》 ‘二’.닫기
日卽放。 未過三日, 勿復囚。兵曹·本曹·漢城府·司憲府·承政院·掌隷院·宗簿寺·觀察使·守令外, 移本曹囚之。
校勘 001
《大典通編》 大註.
校勘 002
‘三’: [규1298], 《大典通編》 ‘二’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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